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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起始时间(固定资产折旧开始时间规定)






我们平时常用的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或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的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旧的命内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以入账原值、入账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期间计算来计算折旧的,并且每月折旧额都是等额的,因此我们把它称之为“静态平均法”。






其计算公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开始)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或者:


月折旧率=(1-净残值率)使用月数100%


月折旧额起始=原值月折旧率


举例:某企业购置一台设备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3%。计算每月折旧额:


年折旧额=(100-1003%)10=9.7(万元)


月折旧额=9.712=0.808333(万元)


或者:


月折旧率=(1-折旧3%)(1012)100%=0.808333%


月折旧额=1000.808333%=0.808333(万元)


并且,以后每月都保持这个折旧额不变;直到最后一月提足全部折旧,只保留净残值金额。

时间

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会遇到有些固定资开始时产的时间原值会发生变化,比如房屋的改扩建,机器设备配置的增加或减少,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差额调整等等;另外,折旧年限也会有变化,比如房屋的改扩建后会延长使用年限,机器设备配置的增加或减少会延长或缩固定资产短使用年限;还有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开始时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制造业 (现已扩大到全部制造固定资产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办法,最高可缩短至原折旧年限的60%。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仍按原来的开始“静态平均法”的话,会出现什么状况?下面我们就来计算一下:


接上例:假设这台设备使用5年后新增了一项配置10万元,折旧年限10年不变。


前5年已提折旧额=1000.808333%60=48.5(万元)


后5年的59个月的折旧额=1000.808333%59=47.69165(万元)


最后一个月提足全部折旧,只保留净残值金额。


该设备净残值额=(100 10) 3%=3.3(万元)


该设备全部折旧额=100 10-3.3=106.7(万元)


该设备最后一个月应提折旧额=106.7-48.5-47.69165=10.5规定0835(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 当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时,如仍按“静态平均法”计算出最后一个月的折旧额会变得奇高或奇低,如折旧年限发生变化也是如此,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因此,当固定资产原值或使用期限等折旧要素发生变化时,不能再使用“静态平均法”了,而要改用“动态平均法”。






动态平均年限法:就是固定资产折旧要素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因素重新计算折旧的方法。该折旧法考虑了固定资产变动时折旧要素的影响,其目的是当折旧要素变动后,折旧金额按调整后的因素计算。从而把变动后的增减折旧额平均分摊到剩余各期,这样就不会到最后那一期的折旧额可能会变得奇高或奇低的状况了,符合会计核算原则。其计算公式:


月折旧额=(调整后原值-调整后累计折旧-调整后净残值)调整后剩余使用月数(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调整后原值100%


续上例:假设这台设备使用5年后新增了一折旧项配置10万元,折旧年限10年不变。按动态平均法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原值=100 10=110(万元)


调整后的累计折旧==1000.808333%60=48.5(万元)


调整后净残值=1103%=3.3(万元)


调整后剩余使用期间=10-5=5(年)


调整后规定月折旧额=(110-48.5-3.起始3)(512)=0.97(万元)


调整后月折旧率=0.97110100%=0.8818%


续上例:假设这台设备使用5年后新增了一项配置10万元,使用年限延长了1.5年。按动态平均法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原值=100 10=110(万元)


调整后的累计折旧==1000.808333%60=48.5(万元)


调整后净残值=1103%=3.3(万元)


调整后剩余使用期间=10-5 1.5=6.5(年)


调整后月折旧额=(110-48.5-3.3)(6.512)=0.746154旧的(万元)


调整后月折旧率=0.746154110100%=0.67832%


综上所述,如果固定资产原值或使用期限等折旧要素没发生变化,我们使用“静态平均法”,如果固定资产原值或使用期限等折旧要素发生了变化,我们要改用“动态平均法”,这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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