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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影响文化传媒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大新县)



说好的买房送车位,又要求交2万元,业主质疑:这合理吗?


“在2020年,开发商搞了个‘买房送车位’的活动,我们不少业主就是在那时买的房子,但是到了交房款的时候,他们又变卦了。”姚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活动现场展出的海报,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千亿国企,买房送车位”。



同样被收取费用的业主并不在少数,在业主们自发成立的维权微信群里,共有57人,大部分业主被收新影响取了2万、购买商铺的几位业主则被收取了4万,合计金额达到了上百万元。


群员之一的李女士向记者表示,彼时由于多笔费用需要同时缴纳,对这笔2万块的支出并没有印象,但是在查询买房的文件后发现,确实有对方开具的收据,而没有收款的发票。



在一位姓马的先生展示的收据单中,盖章的收款单位是桂林美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但是马先生在此之前却从没有听说过这家单位:“当时想着赶快拿到房子,没有认真核对就交了钱,经过其传媒他业主的提醒,我才发现收款方不是开发商。”


通过比对各自的收款收据,业主们才惊奇地发新县现各自的收款方都不一样。经初步统计,共有五家不同的收款账户,分别是:1、桂林美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广西优客里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广西玖繁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4、桂林市优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5、桂林好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除了上述几家公司以外,还有部分业主的收据被置业顾问以“要用收据换车位协议、不交收据就不能收房”的理由收走,未能核实到具体收款单位。



为什么仅仅一个车位费会有这么多家不同的公司收取?而收费后的收据又为何要收回呢影响?事情好像越来越扑朔迷离了。


开公司发商和销售方各执一词,百万巨款到底去了哪里?


公开资料显示,三祺澜湖国际小区的开发商为广西三祺投资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进军桂林的“开山力作”,爱企查显示广西三祺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平时和业主们对接沟通的则是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它是广西三祺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1年12月9日,就收取“车位费”“团购费”一事,三祺澜湖国际小区交了钱的业主们来到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业主:三祺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些款项,谁收的钱你们找谁去。


但是,对于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姚先生并不认电力同:“我是最早发现这个违规收费情况的,2021年10月31日我就投诉到了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在11月13日,这笔违规收取的钱就退到了我的账户上面。”大新



姚先生认为,这恰恰是他们心虚的表现:“如果集团是正常收取的费用,为什么会给我退钱?”但是当越来越多业主要求退钱后,却没有人像姚先生一样能够收到退款了。


在沟通中,业主们得知,广西南宁易商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三祺公司授权委托的澜湖国新电力际营销中心的现场销售代理公司,公司让业主交钱的置业顾问都是这个公司的员工。


随后,业主们向广西南宁易商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在2021年12月13日向业主们回复称:我们对此事从不知情,且从未收到过相关款项,私自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是其它公司,并且建议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展开进一步调查。



2021年12月,小区一位业主将此事投诉到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在对业主的答复中称:该企业回复并未委托收款方代为收款,是购房者与收款方自愿发生的费用。开发企业对此并不知情,建议业主自行协商或者诉诸法庭。



2新影响022年1月18日,记者以业主的身份拨打了几家收款单位之一的桂林美居置业投资有集团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得到了这样的回复:“我们和三祺是正常的合作关系,经常会推荐一些三祺的房子给客户。”


当记者询问当初(为什么收这2万块钱,这2万块钱是替开发商收的还是自己留存时,对方电力却反问,当时交钱时你怎么不问明白?这钱去哪儿了属于商业合作的细节,不方便告诉你。


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决策,总部(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


2022年1月1日,有业主向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短信询问“车位费”“团购费”一事,对方回复:“明白地告诉你,这个不是我们公司的决策行为,是个人行为。”



2022年1月17日,记者以业主身份向桂林三祺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咨询此事,对方称违规收费一事是文化下面的人自作主张干的,自己也新电力是业主们反映了才知晓,现在总部的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


记者拨打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纪委办公室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这件事已经在调查中了,我文化们主要是对内的,负责调查涉及这个事件的人员情况,对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到时候会广西把情况通报下发到地产集团,由他们来给你们答复。”


业内人士解读此事,业主称不排除诉诸法庭可能


在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第6种为“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第7种为“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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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界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开发商售房传媒时一般会找第三方中介公司合作,如果监管不到位,那么中介方则会以各式各样的名目收取服务费,而业主通常是没有分辨销售和开发商的能力的。这起事件中的“车位费”“团购费”可能就属于服务费的一种。严格讲,中介公司其实并不仅仅是接受购房人的委托去帮助购房,实际上更是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去售房,属于开发商的销售代理机新构投资。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再由购房人去支付服务费,相关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支付。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黄鹏律师认为:新县在整个事件中,首先应明确开发商在营销活动中对“买房送车位”的宣传是否具体确定,区分其广告行为属于要约或是要约邀请,以便买受人影响进行维权;其次,开发商的该种广广西告行新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是该公司的个人利用其职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车位费”,数额巨大,则其行为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投资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桂林日报社新媒体运营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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