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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金牛万达工商局(万达广场营业执照)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4700元罚款,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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