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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率表

一、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如何表交缴纳?


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年终需合并汇总计算所得税,再按照各自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为每个独资企业分配计征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修理厂税收(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生产经营所得是10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2017年年初,李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打印店(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经营所得是15独资企业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


王先生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10 15=25(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250 00035%-14 750=72750(元);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72750100000所得税率250000=29100(元);应补缴税款=29100-25000=4100(元);打印店应纳税额=72750150000250000=43650(元);应补缴税款=43650-40000=365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汇算后提取经营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例如,刘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6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0万元。近期张先生打算从中提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提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优惠政策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附件1河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经营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中级会计师。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工作。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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