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外汇龙江银行开户交易(外汇交易为什么到银行开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黑汇检罚〔2020〕6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0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