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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办理开户银行(天津银行津南区营业厅)



李女士称,其在某银行开户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不料该理财产品未到期提前终止,但期间并未收到开户银行任何提醒通知。李女士认为因银行未能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其产生利息损失,故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开户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13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6年12月22日,在银行的推荐下,其与厦门某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银行系该信托合同约定的开户行、资金保管行及代理收托机构。后李女士在银行开设了账户,存入180万元信托资金。该信托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预期信托净收益率为5.5%。2018年12月,李女士查询账户时发现厦门某信托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提前终止了该信托产品,仅支付利息49906.85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预期信托净收益率5.5%/年。但是在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期间,李女士并未收到银行任何提醒和通知。


原告李女士认为,该信托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银行有义务及时有效的通知自己。现因银行失职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信托理财产品终止后回流的大额资金长期滞留在开户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中,从而使其产生较大利息损失。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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