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
关某
兄弟,最近缺钱,想贷个款,弄点钱来用用,但是信用不好,怎么办?
正好我朋友那有一贷款,适合你这类征信不良的人,你要不要试试?
孙某
关某
真的啊,那太好了。
你只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及U盾,网银绑定一张新的手机卡,有这些就可以办了。但是贷到的钱你只能拿三成,剩下七成是手续费,成本费用。
孙某
关某
啊!怎么费用这么高啊?
高是高了点,不过贷到的钱可以不用还。
孙某
关某
还有这事,那好,帮我试试,反正没什么损失。
情景二
堂妹
刚办的号码存起,收到请回。
是堂妹吗?你换号码了?
上官某某
堂妹
是的,方便工作。
堂妹
哥,我有一笔款要暂转到你的银行卡里,你卡号发一个给我。
堂妹
哥,现在急需从领导那里拿下指标,麻烦你先帮我转5万元钱到某领导的xxxxxx卡号,等我之前转给你的钱到账后再扣。
堂妹
哥,现在领导部门办公室谈合同,不方便接电话,你短信回复就好。
情景三
孙某
兄弟,之前给你办的贷款下款了,5万块。
是嘛,太好了。我这就去取。
关某
孙某
带上身份证,把原来的卡挂失了再补卡取现金。
为什么这样?
关某
孙某
原来的银行卡拿去做流水了,不在这。
那好吧。
关某
案情回顾
2018年底,孙某向关某介绍朋友在做一种虽只能拿到贷款额三成,但是可以不还的“黑户贷款”(所谓“黑户”指征信不良)。关某因急需用钱,遂同意并按要求提供了新开户的银行卡、U盾、网银绑定的手机卡及身份、密码信息等材料。犯罪分子接受关某提供的材料后,并未替关某申请“贷款”,而是将上述银行卡用于接收电信诈骗款。
2019年1月初,被害人上官某某在区家中收到一条来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刚办的号码存起,收到请回。”在进行短暂的短信交流后,其误以为是其堂妹新的手机号。
次日,“堂妹”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假意向被害人借用银行账号帮助收一笔大额资金,并通过短信发送了“已转账28.6万元”的虚假截图给被害人,表示大额转账要24小时后才能到账。
至此,被害人上官某某对这位“堂妹”深信不疑。随即,“堂妹”编纂正与领导沟通项目,急需5万元资金拿下指标的谎言,向被害人借款5万元要求直接转账到领导卡号,之后在到账的28.6万元中扣除,同时为让被害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真伪,表示“正在领导办公室谈项目,不方便电话,短信沟通”。在一方短信沟通之后,被害人向“堂妹”提供的关某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转完之后,“堂妹”要求再转5万元,被害人才醒悟有诈,打电话给其堂妹核实没这回事,随即报警。
5万元钱款一到账,孙某便通知关某的“黑户贷款”下款5万了。随后便由关某以挂失补卡后取款的方式将银行卡内的5万元钱款全部取走。得款后,关某按约定拿走了其中的1.5万元,从中分了1000元中介费给孙某。
2019年1月、5月,关某、孙某相继落网。关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查扣押了关某、孙某共计1.5万元的个人违法所得并已发还被害人。
案件审理
日前,经梅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梅列区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关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1、不要轻信他人,“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会有,不用还的“贷款”就是诱人犯罪。
2、利用他人银行卡接收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形已成常态化,不要随意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不用自己银行账户收款的钱,很多都是不法得来的。
3、遇到亲朋好友、同事领导等突然在微信、短信等社交软件上提出借钱、汇款等请求的,尤其是要求转账至第三方陌生人账户或直接支付款项的,务必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下确认。
4、如对方称不方便通话,可采取提问私密问题的方式验证对方身份。
5、若钱款转出后意识到被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准确提供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配合警方做好止损、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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