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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农商银行怎么查询开户行(黄海路农业银行开户行怎么说)


近日,莆田市住建局发布3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3家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


在投标过程中,3家公司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


对3家公司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除了零元投标,此前东莞市还发生过因投标值金额大写不正确,部分投标无效,近千家投标单位予以重新审查的情况。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关于“东坑镇角社村东兴西路临街居民商铺雨污分流工程”修正开标结果的说明。


  1. 我单位收到关于“东坑镇角社村东兴西路临街居民商铺雨污分流工程(招标编号:DKADKC12100080)”开标结果的异议。
  2. 提出异议事项的依据为该公司投标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标,无效标原因为:投标文件报价信封中投标值金额大写未按本须知第3.5款的要求编制、签字的,根据招标文件第5.5.3项否决其投标。
  3. 涉事公司针对此情况提出异议,认为其投标文件报价信封中投标值金额大写是依据软件中的大小写转换器自动生成,应为有效标。
  4. 经复查,涉事公司的投标文件报价信封中投标值金额大写不正确造成投标值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第5.5.3项否决其投标,所以为无效标
  5. 就此情况,招标代理对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查,其中4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报价信封中投标值金额大写不正确造成投标值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第5,5.3项否决其投标,因此该4家单位不能入围参与计算投标排名
  6. 经重新计算,有效投标人共959家,价格得分重新计算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投标单位价格得分同为100分。

附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1号


被处罚人:四川中审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某


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55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四川中审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3号


被处罚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升


单位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建湄管罚〔2022〕4号


被处罚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曹某苗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CROSS万象汇6幢1单元7层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参与了妈祖文化特色小镇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审核服务费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函中对该项目的预算审核费用报价为: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0%计取预算审核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告知,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函、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364071562410350090013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湄洲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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