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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配套制度紧锣密鼓制定中


《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但无法对所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如何进行配套制度建设,为慈善法落地提供保障,是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的当务之急。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中表示,慈善法全面确立了慈善事业制度规范,同时也确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修订制定工作。


为确保《慈善法》顺利施行、落到实处,民政部展开了少有的高密度立法工作。


5月26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拉开了序幕。


7月15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时限。


7月21日,《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发布,将由民政部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的原则,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7月29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等事项。


8月1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降低了社区社会团体准入门槛,明确了直接登记范围,健全了内部治理机制,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短时间内,要出台如此多的法规和文件,民政部的立法能力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各地方性法规将相继出台


如果说部级层面的慈善法配套制度建设是骨架,那么各地民政部门的相关制度建设就是毛细血管和神经网络,一旦出现与《慈善法》要求不匹配的情况,将严重影响这部法的施行效果。


北京市将完善本市配套法规政策作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重点任务,及时启动《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并抓紧研究制定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慈善信托备案等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的配套政策制度,力争在慈善法施行后,各项工作能够在法制保障下有序展开。


浙江省民政厅积极参与民政部对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组织人员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并视其颁布实施情况,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同时,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起草浙江的实施意见。


《慈善法》出台后,云南省民政厅第一时间向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专题报告,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结合云南慈善工作实际,对已经拟定完成的《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进行了修改,现根据省人大内司委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云南还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加快政策创制工作,为全面建立慈善事业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河南省民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正在抓紧梳理现行慈善法规政策,要求与《慈善法》不抵触的要继续落实好,与《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确保与上位法规相一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捐助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民政厅向省政府报送了代为起草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也计划将制定本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辽宁省民政厅表示将及时跟进民政部及相关部门立法进程,适时组织展开相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创制工作,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配合做好相关慈善工作地方配套立法的准备。浙江省民政厅、海南省民政厅也表示,将抓紧制定《慈善法》实施的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为《慈善法》落地生根打好基础。


上下联动多方协作保执行


有了良法却实施不力,那有再多再好的法也只是一纸空文。《慈善法》的实施,大量工作在基层,登记、服务、管理、执法各个环节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得力的队伍。


湖北省民政厅从5月5日至6月30日,采取全厅集中讲座、处室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从通用法律知识和民政领域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安徽省民政厅定于9月17日至27日,举行全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慈善法》知识已被列为重要考试内容。


北京已在全市16个区县的民政部门设立了负责慈善工作的行政科室,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慈善工作职责,构建了完善的工作体系。在民政系统内部建立了慈善处、社团办和执法监察大队之间的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通96156首都慈善监督热线举报信箱,发挥媒体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浙江省民政厅在24个市、县(市、区)成立了民政综合执法队伍。


云南省针对县一级执法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各州(市)要认真准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要汇报清楚《慈善法》的重大意义和任务要求,慈善工作的现状与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好慈善法民政部门自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民政部门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党委、政府关心支持的问题,努力争取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工作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全区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执法手段,促进慈善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你该知道


个人能不能发起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遭遇单位强制摊派捐款怎么办?


《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有人骗捐诈捐怎么处理?


《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开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怎么办?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怎么知道捐的钱是否被挪用?


《慈善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捐钱后能有什么优惠?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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