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利川第16号文件(利川市201902号文件)




我市已开展的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


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纷纷配合


​(请收下小编真诚的赞哦~~)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呢


要怎么做呢


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为什么要开展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


一,中央有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文件的第五条明确要求,要利用5年左右时间,必须查清城区内的违法建设;紧接着住建部又出台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2016]142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在明年年底之前,要全面完成违法建设存量的消化问题。


二,发展有需要。要推进“六城同创”向纵深发展,全力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旅游城市,利川必须不折不扣地开展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前两年利川市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了“坚决遏制新增”,也有序推进“逐步消化存量”,目前在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分类处置办法的基础上,必须依法全面启动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以期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范围和对象


这次分类处置的范围和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的56个村、社区已经形成的违法建设。


处置方式


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平正义、尊重历史;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


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拆除、暂缓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改正四种情形。


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以非法集资、合伙建设等其它方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三)侵占国防、消防、抗震、防汛、电力、市政、灾害监测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运行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铁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


(五)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


(六)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七)侵占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管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


(八)在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年限的;


(九)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改(扩)建的;


(十)为套取、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临时扩建、抢建的;


(十一)占用基本农田的;


(十二)属于非法"一户多宅"需依法拆除的;


(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村容村貌的;


(十四)非法占用已征土地的;


(十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十六)本办法实施以后顶风抢建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


(一)其违法建设拆除后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住房困难标准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


(二)属于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三)原有居住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四)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作用的违法建设,按实际需求,在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违规开发牟利,因房屋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


(三)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


(四)已列入旧城(城中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近期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


(六)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当没收的情形。


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其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查文件要求,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未超法定面积的;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其违法建设属唯一自住用房拆除后无房居住,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五)原址改建、翻建、扩建(含加层)老房未超法定面积,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


(六)对原部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重追缴相关税费和罚款,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因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造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现已安置并建成,未取得正规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