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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拍得土地后拿不到不动产权属证,乐东法院判了[左上]






近日,乐东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东县某局行政登记纠纷案。


为盘活闲置土地,第三人乐东县财政局经报县政府批准,分别委托两估价公司对A、B两宗涉案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将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原告成功竞拍取得两宗土地,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价款和佣金,双方签订竞买协议后,拍卖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原告的拍卖价款并为原告办理完税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资产使用权出让合同》。2019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两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以颁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不齐全,缺乏所需条件为由,不予办理,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原告以竞拍的方式取得涉案的两宗土地及相关建筑物,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资产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拍卖价款和佣金,缴纳契税完税,已履行竞买人的义务。第三人依照有关处置案涉国有资产的规定向乐东县政府报批,乐东县政府作出批示同意对两宗土地进行处置,第三人依法履行了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程序。原告在取得两宗土地后,多次向被告申请进行登记颁证,但被告均未办理。被告作为土地登记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条件,被告应依法为原告进行登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颁发A、B两宗地不动产证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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