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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00%的工资。


相关法条: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机关:原劳动部


生效日期:1995年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原劳动部


生效日期:1997年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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