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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未审批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但是未处置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践,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二)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其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其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做好团结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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