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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法草案征收面积(房地产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2月23日在惠城区政府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据悉,惠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建立由自然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取得合法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不配合镇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拟征收土地的地类以现状地形图确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政府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在付清补偿款后交地,或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在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交地。


两种情形的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评估补偿的,每户房屋补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有占地超过120平方米和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屋,占地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房屋和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房屋,按照《补偿办法》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两种情形也可认定为“一户”:已成年(年满18周岁)的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分户,但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的成年人除外;夫妻同为一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可分户。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宅基地申请证明材料,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


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对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不属于违法用地等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


征地项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经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限时搬迁奖励不得超过《补偿办法》规定每户最高补助、奖励的上限。


安置房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镇政府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安置房建设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待区国资局将安置房交付给镇政府后,由镇政府与村民住宅权属人办理交付手续。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确定安置房选址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与村民住宅权属人计算、结清村民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村民住宅权属人向征地单位补足差价;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征地单位以货币方式补偿村民住宅权属人。


住宅用途选择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镇政府根据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即住宅过渡期安置补助)。对住宅改作经营性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不再计算前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即“住宅过渡期安置补助”)。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村民住宅权属人支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


1、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2、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3、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需经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镇政府审核;


4、审核后的调查结果登记表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5、镇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镇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


1、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2、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组报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以及住宅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


4、认定为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办法:


(一)、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


(二)、村民住宅权属人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每户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48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8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房屋,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每户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5、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选择安置房。存在同时签约的,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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