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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


鄂银监罚[2015]03号


被处罚单位: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业务办理时未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


具体描述:


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业务办理时未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2014年10月16日、10月30日,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办理票据贴现。贴现业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中,部分业务重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贴现业务档案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28日


鄂银监罚[2015]04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被挪用。


具体描述:


(一)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014年7月2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阳支行向胡××发放抵押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该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胡××贷记卡存在逾期记录,其妻李×存在逾期记录。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合同和《信用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贷款被挪用。2014年12月12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岸百步亭支行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途:拆迁补偿。该行贷后管理未跟踪监督贷款使用用途,造成借款人挪用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合同、账户流水及相关凭证、贷后检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28日


鄂银监罚[2015]05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处罚事由:


农业银行武汉汉口支行2014年9月末前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由农业银行武汉汉口支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且在同业业务检查要求的自查过程中始终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30日


鄂银监罚[2015]06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处罚事由:


2012年12月3日,工商银行武汉江汉支行为王×发放个人经营住房抵押贷款,尽职调查不严,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形成不良。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贷款调查报告、借款合同、收入证明、账户流水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30日


鄂银监罚[2015]07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处罚事由:


内控管理不严,私人银行管理与业务经营未分离,信贷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流于形式。1.原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部门及滨江支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原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部门相关负责人私自签立理财协议,出具还款承诺,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和对外借款。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十五条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30日


鄂银监罚[2015]0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2013年9月2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为××有限公司办理国内预付款融资,该笔贷款最终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农行贷款本息。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内预付款融资合同及相关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贷后监控不力,贷款被挪用。2012年10月9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为××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最终转回借款人母公司在工行洪山支行的账户,并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凭证、存款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


(三)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7月23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向××有限公司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截止检查日无增值税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贷审批书、对账单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二)对贷后监控不力,贷款被挪用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项违规行为共对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作出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15年10月30日


鄂银监罚[2015]09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处罚事由:


农业银行武汉汉阳支行2014年9月末前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由农业银行武汉汉阳支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且在同业业务检查要求的自查过程中始终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处罚事由:


(一)信贷资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农业银行武汉江岸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向××集团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月29日向××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上述保证金来源于农业银行武汉江岸支行2014年6月3日向××有限公司发放的银团项目融资贷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存款对账单、保证金开户业务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农业银行武汉江岸支行 2014年9月末前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由农业银行武汉江岸支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且在同业业务检查要求的自查过程中始终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第(一)、第(二)项违规问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


处罚事由:


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2015年2月13日、3月9日,农业银行武汉黄陂支行向××有限公司发放中长期项目融资贷款。贷款最终回流至借款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用途。农业银行武汉黄陂支行未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存款账户明细账、账户流水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2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处罚事由:


农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2014年9月末前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由农业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且在同业业务检查要求的自查过程中始终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3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处罚事由:


建行湖北省分行2014年9月末前为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由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承担实质性风险,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且此次检查要求的自查过程中始终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4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行


处罚事由:贷款资金被挪用。2013年4月2日,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该笔贷款最终被挪用于股东增资。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4日


鄂银监罚[2015]15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具体描述:


2014年12月29日,建行潜江分行为××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附交易凭证为收据而非增值税发票,签发前部分款项已支付,且部分款项支付与贸易合同不相符。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行承兑汇票、工程承包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16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


处罚事由: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还贷。


具体描述:


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于2014年7月31日、8月7日、8月28日对××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部分贷款最终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贷后检查报告中对该资金流向未进行描述。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授信审批书、贷款调查报告、借款合同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17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


处罚事由: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被挪用。


具体描述:


2012年7月31日,邮储银行潜江支行向曾××等农民发放小额联保贷款。贷款最终被挪用于他人办服装厂使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贷后首期检查表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1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


处罚事由:对交易合同审核不严,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具体描述:


2014年12月29日农业银行潜江支行为××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为过期无效合同。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购销专用合同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19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


处罚事由: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途使用贷款。


具体描述:


2014年10月29日,工商银行潜江支行对××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工商银行潜江支行的贷后检查中对该资金流向未进行描述。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合同、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代理保险业务。


具体描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黄梅县支行2014年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保险,但该保险公司未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签订过合作协议。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单、进账单、汇划专用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1号


被处罚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处罚事由: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具体描述:


2014年12月24日、25日,交通银行武汉武昌支行向××有限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该笔贷款最终全部转回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同名账户。截至检查日未见该贷款贷后风险监测报告及贷款资金流向监控的情况,交通银行武汉武昌支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监控不力。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受托支付委托书、购销合同及相关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2号


被处罚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处罚事由: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具体描述:


2014年6月12日,交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向××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最终被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监控不力。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账单、转款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3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处罚事由:


内部员工伪造银行印章,提供虚假银行进账单,套取贷款。2014年9月17日,中国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向借款人梅××发放个人贷款,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该笔贷款银行进账单上的印章系内部员工伪造。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4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办理同业业务。201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办理同业业务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实质性风险,且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5号


被处罚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处罚事由:利用理财产品腾挪信贷规模;信用证贸易背景不真实。


具体描述:


(一)利用理财产品腾挪信贷规模。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10月12日、10月18日、11月6日,分别向××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14年12月17日,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该公司办理了理财对接公司类非标业务,经查,该笔业务实质是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利用理财产品腾挪信贷规模,并通过信托通道为客户发放贷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非信贷业务申请审批通知书、资金流水、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为证。


(二)信用证贸易背景不真实。2014年9月23日,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经查,部分增值税发票为作废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用证、购买合同、发票查询详细信息单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附录第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第(一)、第(二)项违规问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6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被处罚事由:违规办理同业业务。


具体描述:


违规办理同业业务。2014年6月27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办理投融通业务,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实质性风险,且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7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处罚事由:违规办理同业业务。


具体描述:


2014年6月27日,中国银行武汉青山支行为融资客户××有限公司办理投融通业务,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实质性风险,且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处罚事由:(一)以“卖断 买入返售 买断”方式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二)未严格审查项目进度发放贷款。


具体描述:


(一)以“卖断 买入返售 买断”方式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将银行承兑汇票卖断给他行,同时与他行签订买入返售协议,回购到期日,又将该批票据从他行买断。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转贴现合同、回购合同、贴现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未严格审查项目进度发放贷款。2014年6月30日,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有限公司发放银团贷款,未按整体工程进度放款。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贷款合同、放款审核资料、首次贷后检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


第(一)项违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第(二)项违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共对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29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


处罚事由:提供差别化服务未报总行批准。


具体描述:


2012年8月3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管理费与其总行的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不符,也未向总行履行报批手续。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借款合同、贷款管理费收取通知、收费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令2014年第1号)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3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


处罚事由:未有效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具体描述:


2013年10月25日,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向借款人××有限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项目开发,该笔贷款最终被挪作他用。2013年12月9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6月10日,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武汉市新洲区支行、武汉市青山区支行分别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这些贷款资金最终回流至借款人账户。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贷前调查报告、放款审核资料、贷后检查报告、受托支付凭证及相关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6日


鄂银监罚[2015]31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一)贷前调查未尽职、贷款发放管理不严。(二)对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三)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具体描述:


(一)贷前调查未尽职、贷款发放管理不严。2011年11月7日,湖北银行对××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发放未落实批复要求条件。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贷档案、工程合同、采购合同等证据为证。


(二)对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严。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湖北银行对××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经查,授信档案中调查报告反映长期合作的上游采购企业与银承汇票开票采购对象不符,未见采购对象的调查说明,未见增值税发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报告、授信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证据为证。


(三)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截止2014年12月末,湖北银行××笔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应调为次级。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


第(一)、(二)项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湖北银行第(三)项违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9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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