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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正式颁布(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年度内部)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1号)显示,经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问题。


一是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内控机制不完善。未设立专职质控团队;内核履职独立性不足,个别承做人员参与内核表决工作;未由专门职能部门或团队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立项、承销、存续期管理制度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银河金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国银河(601881.SH)2021年年度报告,中国银河持有银河金汇100%股权。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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