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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起草并初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2022年3月5日,在安徽省亳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女性劳动者正在招聘会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图/视觉中国




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还透露,2021年起草并初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2005年的全面修订、2018年的个别调整,2021年又一次重启修订,此次修改是施行30年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2021年12月20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新出现的一些问题,修订草案予以回应,比如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拟强化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的保护等。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和他的团队多年来关注妇女权益保障。他告诉《财经》记者,此前公布的修订草案积极回应近年来妇女权益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在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完善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改变,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关注妇女儿童权益20余年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有诸多亮点,比如建立性别平等评估、分性别统计机制等,加大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力度。另外,在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细化性骚扰的防治机制,明确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也有很多亮点。




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对《财经》记者表示,建议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黄绮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让夫妻一方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充分了解家庭财产,是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




吕孝权认为,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是有效保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大多数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男性,如果女性对家庭财产没有知情权,很容易将许多家庭主妇的合法财产权益置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处境。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明确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调查权写入地方条例之中,且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落实,对于有效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在国家立法中予以明确。




今年全国“两会”上,黄绮还带来关于健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黄绮指出,在离婚经济补偿基础上,还应将牺牲自身发展机遇也作为经济补偿的考虑因素之一。“很多妇女为了支撑家庭和配偶的发展,放弃自身的发展,限制和牺牲自己的事业,如果在离婚经济补偿中不考虑这一因素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成为一大问题。李莹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实生活中一方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的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是行为人几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法律责任很轻,甚至因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反而更容易获得抚养权,这种现象必须有效制止。




因此,李莹建议增加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此前,首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针对防就业歧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并增强了操作性。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对《财经》记者表示,近些年,政府在不断推行妇女就业权益保证的政策,但是落实到企业不尽人意。比如:生育假的延长直接导致企业尽量少招聘女员工,女性休假期间没有产出,工资待遇却不能停,加重企业负担,严重影响育龄女性就业。对此,金李建议:“一方面,要积极推动落实男性陪产假等制度,打击损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商业化生育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而非企业承担主要的生育假成本,实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养育成本的局面。”




此前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如违反有关规定存在就业歧视,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吕孝权建议,应该提高罚款上限,修订草案中的最高罚款对于规模和实力雄厚的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偏低,建议由执法部门根据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违法获得数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裁量。




李莹还提出,在现实中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隐瞒婚育情况而以不诚信为由开除的现象,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应予明确规制。她建议增加一款,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招录(聘)过程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或隐瞒婚育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李莹还建议,完善生育保险的各项制度。比如延长妇女孕产哺乳假期,提高最低收入标准。同时建议明确男性的育儿假,倡导男女共同承担育儿和家庭责任。




3月2日,公安部表示,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吕孝权建议,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负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同时,建议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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