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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发票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制造型企业所得税负担过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采购环节:会出现很多的缺成本票环节,导致没有足够的成本用来作为税前扣除。 二是人工费:几乎每个制造类企业都会存在大量人力成本支出,而一些短工等无法精确计算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问题。 这也是税负成本结构中过低的原因。制造业的计划,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进入税收优惠政策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采购的一环,然后再销售原材料,开票收款。 纳税时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增值税1%,增值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0.5%-2.1%; 综合税率在3.16%以内。


假设每个人的年销售额为200万,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 200万/1.01*1%=1.98万


附加费用: 1.98*6%==0.12万


所得税: 200万/1.01*10%*20%-1.05万=2.91万


整体税金: 5.01万



2、自然人代开政策。


制造业企业也存在市场营销等服务,如果外包的个人不能开票,企业就会缺少相应的成本权证。 因此,企业可以与个人协商,委托其代理个人向优惠地区的税务申请。 综合税负为1.56%,不计入综合所得而予以清算。 简单地说,不影响他在其他公司领工资,不参与汇算清缴。 因为优惠地区是直接核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不是劳务报酬。


如果说自然人的营销报酬一季度为40万,代理纳税,则如下。


个税:40万*0.5%=2000元


增值税:40万*1%=4000元


附加费用:40万*0.06%=240元


共计: 6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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