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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的台账是什么(危废品台账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某造船公司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核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船舶制造,日常生产活动中主要产生废油漆桶、废漆渣、废溶剂、废树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该造船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采取“三防”措施,危险废物仓库配备活性炭废气吸附装置。同时,该造船公司已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出入库情况。但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台账时,却意外发现该造船公司自2019年9月9日起废溶剂莫名“消失”。







一丝不苟核实情况




“废溶剂去哪儿了?”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核实该造船公司的废溶剂购买、使用情况。结果显示,一方面,该造船公司自2019年9月起由于生产实际,使用较少的油漆和溶剂,产生的废溶剂量因此偏少;另一方面,由于废溶剂和废油漆渣的管理模式一致,操作人员贪图便利,将废溶剂和废油漆渣一并存放、一并统计、一并记录。该造船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完整,缺少废溶剂情况的记录,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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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造船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完整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主动普法、耐心指导该造船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版)第7.7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同时,《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要求,排污单位要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由于先前的环境保护认识不足,该造船公司确实违反了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但该造船公司积极整改,按要求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的分类台账登记和记录工作。


鉴于该造船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发现,本着“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该造船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然而,免罚不等于免责,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造船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督促该造船公司按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也将加强对该造船公司的环境监管工作。





法律微讲


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需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管理制度的台账要求,守住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切实做到三个“应当”:一是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二是应当如实准确并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情况。具体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三是应当有效保存台账记录。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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