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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小学是不是公益性(直接向希望小学捐赠算公益性捐赠吗)



本人查了一下《公益事业捐赠法》,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


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这里不包括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捐款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定义,我们的家长委员会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那会不会是其他组织呢?所谓其他组织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它包括境内以及境外的各类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等。


家长委员会并非是什么民间组织,严格的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组织,家长委员会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经费用来从事公益性的捐赠。



所以我们常见的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捐赠往往都是捐赠自己孩子所在学校,目的也非公益,而是为了让学校“善待”自己孩子。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捐赠行为一般都具有“讨好”学校的性质,不管是组织家长给老师送礼,还是组织家长集资买电脑、装空调,甚至连电费都捐赠,这些大都属于家长委员会成员“讨好”学校的行为,在讨好的过程中,“道德绑架”其他老师,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校“乱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家长们则因为孩子在学校而敢怒不敢言。





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这种行为游走于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和“行贿”、学校违规乱收费的“白手套”之间,往往睁只眼闭只眼,以至于这种“灰色地带”越来越壮大。


在信息时代,我们完全能够对这种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家长委员会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其身份,禁止家长委员会利用非法捐赠主体帮助学校进行一些违规操作,审计捐赠资金去向以及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这些组织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向全社会宣布禁止家长委员会组织任何形式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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