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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初犯免责条款(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有意无意的存在逃税情况,为了避免将所有逃税行为都列为犯罪,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了逃税的初犯免责条款,本文分析一下,对于逃税案件,如何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逃税罪的定罪与处罚

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立案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追缴后不补缴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初犯免责条款

刑法第201条第4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初犯免责条款有以下适用条件:1、行为构成逃税罪;2、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3、必须是初犯。





初犯免责的适用问题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会有以下问题:1、适用主体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2、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能否适用免责条款?3、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接受行政处罚的,能否适用免责条款?


关于第1个问题,对于扣缴义务人,不应用初犯免责条款,如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第2个问题,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仍然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关于第3个问题,在刑事立案后,行为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虽然有些情形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但是,如果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有这些情节的仍然可以从宽处理。





案例分析

笔者提供一下补缴税款的案件给大家参考,虽然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但最后被判处缓刑。


案号:(2017)冀0825刑初150号,被告殷某经营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最终被认定逃税一千七万余元,占应纳税额比例72.7%,在刑事立案后,该公司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一千五百余元,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又缴纳和一千二百万的税款。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案发后缴纳了税款与大部分罚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850万元,已缴纳的784万元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该案件的被告逃税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但由于他补缴了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因此最终只被判了缓刑,结果也算不错。





写在最后

在辩护时,可以尽量考虑适用初犯免责条款脱罪,即使不能脱罪,也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有时候,数额过大也不一定会判实刑,对于此类案件,能弥补国家的损失,基本上就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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