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出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第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第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第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第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这个事实并不知情,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股票看做现金,丧失股票等同于丧失现金,但是股票与现金的区别是股票还有各项股权。丧失股票的话,随股票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
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
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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