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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房租专项扣除大连(大连个税房贷抵扣多少钱)



2020年大年伊始,“新冠”疫情肆虐着中华大地,给鼠年留下了一道“疤”。全国各省份的多家企业为预防疫情已停产停业。可见,此次事件不仅关乎个人生命安危,也涉及广大人民的财产利益。因疫情产生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对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包括租赁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等,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究竟该如何处理,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归为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因素?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一、案情简介及判决


1997年7月18日,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集团)与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当时尚未正式设立,以下简称拍谱公司)签订了上海市西藏南路169号(即金陵东路569号)“新黄浦商厦”五、六两层共计建筑面积4518平方米房屋(含五楼、六楼平面之楼梯走道空间)的租赁协议,由拍谱公司经营娱乐业。拍谱公司系1998年1月16日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娱乐服务业,经营卡拉OK、KTV等。2001年2月9日,拍谱公司与新黄浦商厦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租赁期限自2001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2003年5月15日,拍谱公司向新黄浦集团发出一份要求“非典”停业期间免除所有房租的函,称为防止“非典”,暂时停业,要求减免停业期间的全部房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非典”期间拍谱公司经营是否受影响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44f27899ea8370f295397479bc4cc332/javascript:void(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44f27899ea8370f295397479bc4cc332/javascript:void(0);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本案拍谱公司并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拍谱公司在“非典”期间因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也就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需要适用公平原则,拍谱公司也应该对因为受“非典”影响而停业以及停业时间、损失范围加以证明,拍谱公司要求减免租金缺乏相应的损失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后,拍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二、相关依据探析


(一)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71条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随着“非典”疫情的结束,该通知已失效,但是对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相关合同的处理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辨析


此次疫情,究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还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首先需要明确两者各自的特征及差异,有学者从适用条件、设置目的及法律责任、权利性质、适用范围、与诉讼时效关系等方面总结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在笔者看来,其最大的区别是不可抗力适用于更为严重的情形,众所周知,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义务,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是不可预见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通知》”)字里行间透露着对二者的界分。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因“非典”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即可视之为“不可抗力”。该《通知》同时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即当“非典”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可以将“非典”疫情认定为“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因此,对“新冠”疫情的认定,理应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及具体案件的细节等方面综合认定。首先,要从严把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即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其次,从此次疫情的爆发时间和传播速度来看,被确认前并不能为当事人所预见,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且缺乏有效的药物治疗,当事人除了做一些避免被感染的自我防护措施外,对于商事交易等方面并没有可避免的方法,疫情应当属于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范畴。最后,实务中对疫情的法律性质还需综合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认定,在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后,积极的告知相对方,提出合理诉求和适当解决方案,以降低损失,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


参考案例


王文潮与新昌县兴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立场:非典期间要求免除租金是合理的,双方在非典之后也继续履行了合同,法院可认定减免租赁费成立。关于被上诉人应付租赁款的数额。双方的争议在于“非典”期间停业是否可以免除租赁费。依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非典”期间停止营业,在特定的历史事件条件下,被上诉人要求免除此期间的租金是合理的,结合双方在此事件前后均按义务履行,上诉人也未立即追索此期间租赁款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同意减免租赁费用符合情理。


上海亿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裁判立场:“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停止经营的应酌情减免租金。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3、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裁判立场:因“非典”疫情,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之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但正典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


三:对本案的评析及借鉴


本质上讲,合同是对将来不确定事项做出的安排,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已经就部分风险负担进行了分配。但基于人的有限理性,不可抗力概念也必不可少,即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之时,客观情况无时无刻不发生变化,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也为了顺应变化的规律,不可抗力成为当时人之间合理转接风险的有利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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