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
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660元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5.2元调整为16.5元。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
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3.8元调整为15元。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本次还将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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