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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退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

退货的账务处理


例:彤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以往的销售数据统计,年平均退货率为10%,2018年12月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商品含税价为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


1.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合同负债  10(100×10%)


主营业务收入  90(117-17-10)


注:(1)在财政部收入准则指南发布前,暂且将预估退货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2)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一次性全额计提。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


合同资产  8(80×10%)


贷:库存商品  80


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相互配比的退货资产和负债。


3.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5(10-8)×25%


贷:所得税费用  0.5


7天无理由退货满,假设2019年1月8日前,共支付退货金额8万元(含税金额),则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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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退回的金额


借:合同负债  6.84(8-1.16)


贷: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8÷(1 17%)×17%]


注:(1)退货时应开具红字发票。


(2)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不再将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作为日常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5.调整2018年底多预计的退货金额


借:合同负债3.16(10-6.84)


贷:主营业务收入3.16


注:(1)此项处理虽然确认了收入,但不计提销项税。因为2018年底结转收入时预估退货已经全额计提了销项税。


(2)多预计的退货费应增加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反之,如果少预估了退货费用,则同样调减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6.确认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  5.47(80÷100×6.84)


主营业务成本  2.53(8-5.47)


贷:合同资产  8


7.退货期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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