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的账务处理
例:彤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以往的销售数据统计,年平均退货率为10%,2018年12月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商品含税价为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
1.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合同负债 10(100×10%)
主营业务收入 90(117-17-10)
注:(1)在财政部收入准则指南发布前,暂且将预估退货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2)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一次性全额计提。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
合同资产 8(80×10%)
贷:库存商品 80
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相互配比的退货资产和负债。
3.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5(10-8)×25%
贷:所得税费用 0.5
7天无理由退货满,假设2019年1月8日前,共支付退货金额8万元(含税金额),则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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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退回的金额
借:合同负债 6.84(8-1.16)
贷: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8÷(1 17%)×17%]
注:(1)退货时应开具红字发票。
(2)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不再将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作为日常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5.调整2018年底多预计的退货金额
借:合同负债3.16(10-6.84)
贷:主营业务收入3.16
注:(1)此项处理虽然确认了收入,但不计提销项税。因为2018年底结转收入时预估退货已经全额计提了销项税。
(2)多预计的退货费应增加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反之,如果少预估了退货费用,则同样调减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6.确认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 5.47(80÷100×6.84)
主营业务成本 2.53(8-5.47)
贷:合同资产 8
7.退货期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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