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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ppp律师咨询(咸宁ppp律师法律咨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PPP项目合同


项目估算投资总额:人民币1,669,203,729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项下的六个子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均为十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017年1月26日,本公司发布《浦东建设关于中标浙江山水六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PPP项目并草签项目合同的公告》,披露本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浦东建设联合体")中标浙江山水六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与海盐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海盐县海诚新农村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草签了本项目合同,同时约定浦东建设联合体与海诚投资将根据中国法律设立项目公司,届时由该项目公司与海盐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签订正式的PPP项目合同(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编号为"临2017-002"的临时公告)。


根据有关约定,浦东建设联合体与海诚投资根据中国法律于2017年2月24日在海盐县正式设立了项目公司即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浦诚"),其中本公司持有海盐浦诚85.50%股权,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持有海盐浦诚9.50%股权,海诚投资持有海盐浦诚5%股权。近日,海盐浦诚与海盐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于浙江省海盐县签订了正式的PPP项目合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6年3月3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拓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国家鼓励投资领域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壹年。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公司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


本合同估算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669,203,729元,在授权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项目包括六个子项目,即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创业路(盐平塘西路-海景路)项目、滨海大道北段(创业路-盐东路、水桥-海港大道)项目、水桥(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海盐段)项目、滨海大道南段(环城南路-秦山路)项目、滨海大道南段(秦山路-朝阳东路)项目。项目估算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669,203,729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海盐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其成立时间为2006年11月27日。


根据盐政函[2016]104号文,海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浙江山水六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授权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对方当事人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本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海盐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


乙方:海盐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目估算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669,203,729元。


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由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六个子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养护,并获得服务费;特许经营期满时将该子项目的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特许经营期:本项目内各子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均为十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


服务费:服务费在养护期内按年予以支付。甲方将所有子项目经审核无异议的服务费金额汇总并通知乙方和海盐县财政局,由海盐县财政局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违约责任: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在六十日内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自双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履行对项目运营期内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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