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对《程序规定》和《听证办法》进行修改。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对两部规章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修改;二是增加回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呼声和关切、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需要的规定;三是对部分条文和内容进行完善,增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衔接和配套的修改方面,对“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统一修改为工作日;对回避制度、出示执法证件、协助调查取证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和固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听证范围的扩充,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案件范围作出相应修改;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规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效力;新增“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等内容,保持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致。
在增强部分条文系统性和协调性的修改方面,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贯穿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将现行规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整到总则部分并作出相应修改;保持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致,将网络交易管辖权条款中的“电子商务”统一修改为“网络交易”;制定现行规章第二十四条关于域外证据的规定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修改,本次对该条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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