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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室 增值税发票(个人工作室增值税发票每月多少号可开)

老板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上游服务提供方是个人的情况,而个人经常不愿意自己去开发票,便可能会和老板商量:能不能拿别的公司开的发票给你做账?老板也会为难,这个请求该不该答应呢?看完下面这个稽查案例,可能会让老板做出正确的选择。


案件简介

浙江东阳某影视工作室,2018年拍摄了某部抗日题材连续剧,委托艺人祁某、任某制作剧中音乐。制作完成结算报酬时,这两个艺人提供了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的发票,工作室便将该发票列支成本。结果在2019年的时候,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北京税务部门发来的发票协查通知,反映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的发票开具的发票是虚开发票。在稽查部门检查压力之下,工作室只能坦承,与北京某传媒中心根本没发生过实际业务关系,付款也是老板从账户里取出现金付给两个艺人的,付款时也未替艺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处理结果是:虚开发票不能税前列支,补扣补缴两名艺人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行为予以罚款12411.60元。


但税师爷必须提醒各位老板,在以前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发票管理系统不够智能的时候,或许能屡试不爽地成功瞒天过海,但在税务机关对发票管控的越来越严、金税四期与电子发票推广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虚开发票开出之后很快都会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还用这个办法,只会给公司埋下定时炸弹,一旦被稽查很快就会原形毕露。如在本案中,发票被北京税务局定性是虚开,合同是工作室与艺人个人直接签订,付款也是老板现金付给个人,企业在稽查局前根本没什么可抗辩的地方。如果服务提供方觉得个人开票税负过高,也应另想办法合法筹划,决不应该采用虚开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上游个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坚决拒绝。


同时,各位老板也要切记,如果服务提供方是个人,公司在向提供服务的个人付款时,不管付款方式如何,都不要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要认为现金支付税务机关就完全察觉不到了,毕竟账上还是很有可能留下痕迹的。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金税稽二罚[2019]107号


违法事实:


1.对协查发票:经查实,你工作室在2018年8月确实因《红XX》节目需要与艺人祁某、任某签订音乐编辑合同,合同约定音乐编辑费用分别为80000元和31500元,另再支付给两艺人汽油费各1600和630元。在音乐制作完成后两人分别提供一份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的发票(发票代码为:011001800104,发票号码:78096698、78096700,购买方为东阳某影视工作室,销售方为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开票日期2018年11月20日,货物名称:设计服务*音乐制作费,金额合计108252.42元,税额3247.58元,价税合计111500元。)上述两份发票在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票款是你工作室的法定代表人闫某用现金支付给两艺人的,共支付音乐制作费111500元及汽油费2230元,上述款项在2018年11月20日全部支付完毕。会计人员将这两份发票于2018年12月31日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调取了你工作室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2018年的资金流水明细,未发现你工作室有给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的转账记录。据会计反映你工作室与北京某文化传媒中心平时并没有业务往来。流水明细上反映了你工作室法定代表人闫某的提款记录,与上述合同反映的付款情况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认定你工作室利用不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730元。(2018年度你工作室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56313.1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730元后为-3442583.15元。)


2.对个人所得税:在支付给两名艺人(共支付音乐制作费111500元及汽油费2230元)劳务报酬所得时,你工作室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处罚决定:


对你工作室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24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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