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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收入确认时点(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案例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如下:发货前支付货款的30%,出货后30天再付30%,剩余40%的货款在出货后80天付清,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出增值税发票,请问老师,我们3月20号发货,3月份没有开票,4月开发票按16%还是13%?








起初认为此种方式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应在发货时即3月20日确认收入,税率为16%。需要注意的是,即便3月份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要在三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纳税申报,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重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总的原则是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别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其中一个时点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利,并不必须是最早发生的那个时点。”这段话给我很大启发,觉得案例一可以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来处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可新的问题又来了,这种没有具体日期,只有附条件付款时间的约定,到底算不算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而我在与同行的探讨中,思路也逐渐明晰。下面是浙江省局的解答,以此表示认同。



问题:某企业生产制造产品,采取签订合同后先收取20%款项,发出货物时收取30%款项,货物到达客户验收合格后再收取40%款项,另保留10%的质量保证金,增值税在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那么这种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还是分期收款呢?从签订合同时即收取20%款项,象是预收账款,但货物交付后与验收时又分期收取部分款项,则又类似于分期收款,显然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前者为货物发出时点即应纳税,后者则按合同约定时间纳税。


答:按分期收款对待。



案例二:老师,我们是建筑公司,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是开发票后45个工作日,业主让我们今天(3月25日)开发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签字确认的最晚日期是3月22日,签字时间等同于服务完成吗?我们应按照10%还是9%开具发票?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问题描述:


1. 贵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进度收取结算款;


2. 根据贵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条款,贵公司开票在先,收款在后;


3. 签字确认是贵公司与客户就已完成建筑服务进行确认并结算的过程;


4.《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签字确认的最后日期为3月22日,签字确认时间等同于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贵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22日,适用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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