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较一般交易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都更为严格,但对于部分特定关联交易,因其交易程序公开、交易价格公允,或因交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或部分豁免履行相应披露、审议义务。关联交易的豁免主要包括两类:
上市公司要甄别不同的豁免情形,避免错用豁免条款。
1、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无偿提供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
5、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6、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8、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豁免仅限于豁免/部分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义务。关联交易并非一个独立的交易类别,虽豁免/部分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义务,仍需遵守对应一般应披露交易的披露、审议规定。“实质重于形式”一直是关联交易的核心监管理念,任何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搭建交易架构、不当利用豁免条款等方式使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END
本文作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