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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1 100号 废止(财税2011108号文件废止条款)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沪财发〔2020〕17号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28日


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由于税务机关的“放管服”改革,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因此有必要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制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征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明确了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公告实施期限


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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