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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怎么填餐饮服务(货物或应收税劳务服务名称上怎么填写交通运输设备)


何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冉年公司退还何辉货款56,300元并赔偿563,000元,合计619,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何辉持有冉年公司开具的发票并实际持有商品,故可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冉年公司现愿意为何辉办理退货手续,系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作用表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而非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


上诉人何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冉年公司赔偿563,000元。事实和理由:何辉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涉案酒品,系普通消费者。冉年公司出售的酒品无中文标签,且产地为核辐射疫区东京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滥用诚信原则断案,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冉年公司辩称,涉案酒品并非用于售卖,系何辉以收藏为由多次要求高价购买,冉年公司的工作人员才予以转让,何辉不具有消费者地位。涉案酒品只有日文标签而没有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但质量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故不同意何辉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冉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酒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酒品未对何辉造成消费误导,何辉亦未举证证明涉案酒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案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冉年公司无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何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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