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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开发票,小心惹官司

发票是财务凭据的一种,也是商店开给顾客的单据。然而,在经营中却有一种奇怪的现象,有为数不少的商家拒绝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开具发票。有关管理部门分析,拒开发票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避税,或者省事。在经营活动中,拒开发票也常引发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小王在某公司买了3只单价为12元的改错用文具,产地为日本,产品说明中有许多外文。付款后,他向收款员索要发票,收款员称只有服务台才有权开。当时服务台已挤满待开票的顾客,小王因有急事而离开。第三天,他再次到某公司,但服务台人员拒绝开具之前所购货物的发票,理由是公司规定“所有发票开具必须以当日单据为凭”。一气之下,小王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补开发票。同时,小王还强调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售卖给中国人的商品说明,没有将外文转换成规范汉字,也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及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要求其将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国字译为中国规范汉字,向他书面赔礼道歉,赔付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共2315元。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虽然没有看到案子的结果,但可以肯定地说,销售商品的单位在因销售收款时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同时,法律也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国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从这里的案例可以看出,有的经营者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常常为一些小的常识而惹上纠纷,甚至还要被重罚,实在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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