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的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注意上述规定,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的是——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而没有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参照执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在没有综合所得或虽然有综合所得但是没有扣除基本费用时,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年。
问题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住宿租金的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国税函(2009)3号中包括有住房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似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住宿租金可以按照“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职工福利费通常理解应具有普惠性质,原则上应是企业职工人人均可享有,如果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只承担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而不承担基层员工的住房租金,则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不能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同时承担高管和基层员工的租房租金,只是高管人员租赁的是高级公寓且每人一套,而基层员工的住房只是集体宿舍,则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3:坏账超过三年,税务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有几笔款是2017的,但是一直无法收回,对方公司也还在经营阶段,今年想做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情况是3年。因此,在应收账款超过3年没有收回的,收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前述的“专项报告”现在已经不再要求,而是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对于超过3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需要满足:
1.会计核算冲销应收账款并做损失处理;
2.情况说明;
3.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证据材料。
问题4:法院的裁决书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解答:
单纯从法院的裁决书和付款凭证,是无法判断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比如,前几日回答了一个问题:法院裁决企业需要退还不当得利100万元,问凭法院的裁决书以及付款凭单能否税前扣除?——我的回答:不能。原因在于:1.如果企业将不当得利已经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的,现在需要退还,直接就是冲减收入;2.如果不当得利100万元还没有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那就是企业的负债,退还的时候就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归还负债,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如果双方签署有合同,某一方单方面违约的,法院裁决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而违约金又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这类违约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因为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那么法院裁决书和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决书和付款凭证需要根据裁决内容来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
问题5:房地产企业融资利息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利息取得专票具体怎么税前扣除?如果借的是股东的钱怎么扣除呢?
解答:
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向其他公司和股东等非金融企业借款,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向股东借款不得超过债资比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不存在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注意区分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的问题
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即便是满足其他一切税法规定也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直接通过资本化的资产来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借款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开发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规定资本化,将利息支出计入“开发产品”,而不能直接作为“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6:购货成本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购货成本,通常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根据用途来决定税前扣除的方式。
(1)作为制造型企业原辅材料的,通常是先计入存货,然后通过生产加工后结转入“产成品”,在“产成品”销售或其他领用后,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进行税前扣除。
(2)如果购进货物是用于职工福利的,通常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并按照规定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如果购进是作为办公用品等使用,量小金额也小,很多企业就不通过存货的进销存管理,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等,直接以期间费用的名义税前扣除。
(4)如果是餐饮服务企业购进的生鲜食材,购进验收后直接被厨房领用,会计核算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月末倒扎成本,这类情况就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5)如果是商贸企业,购进后先计入“库存商品”,销售后在结转进入“主营业务成本”,并以此税前扣除。
其他情形类似,不再列举。
问题7:事务所审计报告用会计制度,我司执行的是会计准则这样操作可以的吗?
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以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实务工作中有什么实质区别?
解答:
应该找事务所更改审计报告。
事务所有现成的报告模板,估计给你们做报告(或起草)的助理是新人,套用模板错误,后面审核与签字的CPA也没有注意就随时签署了。
问题8:加油卡充值,etc充值,开了普通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无论是加油卡充值,还是etc充值,都是一种款项预付行为,虽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实际消费,因此仅凭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者说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还不充分。
对于充值卡性质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能够证明预付款已经实际消费(耗用)的证据材料。比如超市购物卡的充值卡,除了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外,发给员工作为节假日福利的需要有员工签收证明、企业自己购物的应该有购物小票以及货物验收入库单等。
对于加油充值卡,比一般的充值卡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在充值时借记“预付账款”,根据实际加油记录冲减,并将加油记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对于etc充值,同样应该在充值时,借记“预付账款”,然后登录etc管理平台下载并打印当月的消费记录作为原始凭证,冲减“预付账款”。消费记录与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共同构成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规定,如果在etc充值时没有索取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的,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再申请开具征税发票,并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9:签哪种合同,可以合理地在公司报销,税前扣除?
公司每年会给固定的几个人报销差旅及招待费等,但他们不属于企业员工,目前一直计招待费,年底超标后会涉及调整招待费,签哪种合同,开支可以合理的在公司报销,税前扣除?因为他们均有固定发工资,缴社保,报个税的单位。只是需要在本公司报销属于为本公司处理特定事情的特定费用,并不是每个月持续定额发生。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报销这些人员的费用,只有在能够证明这些费用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而且是合理的。
现在有税务稽查表明,有企业股东报销了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相关的外部人员费用,最终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局还认为企业股东实施了非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企业股东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提问中的几个人与企业的股东、高管等存在关联关系等的,企业为这些人报销费用,税务局很容易按照上述的稽查案例进行处理。
如果是企业外部人员兼职给公司提供了服务的,应该是企业给对方支付劳务费,然后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费金额大于500元的,对方还应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如果仅仅是因为想规避“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想通过报销的名义支付劳务费,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同样将会面临着报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然后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依然会要求补缴,滞纳金和罚款也是少不了的。
建议企业慎重考虑其中的税务风险,现在税务稽查是非常的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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