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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背记之“计税依据”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从价计征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内容

(1)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含消费税) 价外费用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白酒销售价的组成部分。

(2)销售额中不包括:

①代垫运费;

②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包装物销售收入,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于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是否应将押金并入销售额。

(2)包装物不作价,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①酒类的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之外),无论是否返还,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所以包装物押金不作为计税依据

(3)一般包装物押金

①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未逾期的,不计税;

②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已逾期的,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③未逾期,但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4)既作价随同消费品销售,又单独收取押金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 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的消费品包括:啤酒、黄酒、成品油。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为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为收回的数量

进口: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适用的应税消费品

(1)卷烟(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环节);

(2)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从价消费税 从量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额(★★★)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

(二)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核定方法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各采集点的批发价格之和÷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之和

3.计税销售额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和核定计税价格孰高确定。

(三)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方式

(1)企业上报、税务机关核定。

(2)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销售额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孰高确定。

(四)套装产品(★★)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

(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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