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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金融稳定法律特点(经贸金融)


“法治化既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根本保障、基本标志,从当前来看也是自贸港建设的重大任务。”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高水平开放就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国内发展需求,推进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开放。这就要求推进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重点的制度型开放,并在内外制度港、法律衔接协调中推进法治创新。


迟福林表示,实现建设海南自贸港战略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推进海南自贸港与东南亚国家交流合作,关键之举是在海南建立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市场。为此,海南自贸特点港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要着眼于全面加强与东南亚交流合自贸作,服务于法律发挥海南在连接两个市港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枢纽、重要交汇点的独特作用。


他说,建立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市场的关键是把相关政策法律化。建议尽快将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原产地政策金融具体化、法律化,以专业、高效、便利为目标构建区域性市场的法定服务体系。


“制度供给是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路径。”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童光政说,海南自贸港要充分利用特殊政策制度优势,抢占先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持续发力。实现海南自贸港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供给,海南需要一个更充分授权的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当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华东师范大学经贸法学院名特点誉院长张志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十条规定了自贸港立法权和变通权。可以通过自贸港的立法权、变通权来实现更具精准性法律、弹性的营商环境优化手段。


迟福林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稳定法是自贸一部“最高水平开放法”,并具有自贸港建设“基本经贸法”的突出特点。应以稳定此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的法律保障体系。


他建议,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在法律上赋金融予海南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与制度的相关法律安排;适时出台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相适应的法律安排。


迟福林还建议,在全球加快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下,高起点谋划数字自贸港建设,并逐步探索形成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体制、监管标准、监管规则等,为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供压力测试。由此,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的法治政府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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