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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风险控制研究(保险理赔风险)

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机动车辆用低,具有研究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对此,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机动车辆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


2019年刘先生的几个大型货车经人介绍控制交了“华捿运输有限公司”统筹费:2020年再次交费后:其中一个车有了一次小事故:然后一个名叫《鑫泽交通统筹》公司的理赔员负责了理赔:【两公司实为同一人管理】之后一次比较大的事故后,鑫泽交通定损后选择了百般推托:在当事人长达三个月的等待直至追到总公司:才勉强理赔。然而在一回发生事故后:公司理赔员竟以公司总经理更换;让当事人等待赔付。难以想象现在入选鑫泽交通统筹的客户们之后的理赔之路。


据调查原来《鑫泽通统筹公司》管理人阵振玉就是华捿运输有限公司法人现在仍然有好多个事故没有赔付






汽车服务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给记者介绍,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研究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理赔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因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




退保和理赔风险无处不在




据了解,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在退保以及理赔方面都存在风险。




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风险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控制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保险理赔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风险全统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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