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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燕属于商标注册哪个类目(商标注册品类查询)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绍兴中院特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01


混淆商品产地构成欺诈




(一)基本案情


何某向某电器商行购买德国原装进口的菲斯曼地暖,后何某发现实际安装的为土耳其生产,该电器商行并非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该地暖在中国不能享受官方售后服务,但该电器商行在包装内却放入了授权经销商的安装和服务指南、操作指南手册等,混淆商品产地,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给其安装的产品就是德国生产的菲斯曼原装进口地暖。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电器商行混淆产品产地使消费者误认为安装的产品就是德国生产的菲斯曼原装进口地暖,故电器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何某要求电器商行将涉案产品更换为德国进口的菲斯曼地暖并承担更换费以及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商品产地与商品质量存在一定关联,因产地不同往往价格也会有所差异,商品产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考虑因素之一。经营者故意混淆商品产地,欺瞒消费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常见的混淆行为还有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足以误导消费者。此类混淆行为一般情况下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02


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构成欺诈




(一)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其在某副食品店以5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粮液一箱共6瓶,喝了1瓶后怀疑该酒质量有问题,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经鉴定,陈某送检的5瓶酒属于假冒“五粮液”品牌的白酒,其中2瓶生产批号与某副食品店收款收据一致,其余3瓶生产批号不一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副食品店销售给陈某的五粮液中有2瓶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及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该副食品店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该2瓶白酒支持陈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按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对陈某主张另外3瓶五粮液是从副食品店购买的事实不予认定,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十种构成欺诈的情形,只要是存在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等行为,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即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供)




03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一)基本案情


钱某在某微店购买了三瓶食用菌酵素共计价款5130元,根据产品宣传介绍,该种食用菌酵素含有60种营养元素,但钱某收货后发现实物标识所载的配料成分与该微店页面宣传的配料成分严重不符,同时还发现该食用菌酵素是食品并不是保健品,而该微店对此产品进行了保健、治疗作用的描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雪燕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该微店在广告宣传标语上,对涉案商品功效的描述有大量采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医疗用语,同时宣传广告上所称的涉案商品配料成分与实际售予钱某的商品外包装所标识的配料成分严重不符。微店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钱某进行消费,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对钱某要求该微店退还货款5130元以及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53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在网络购物中,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无法亲临现场辨别商品,只能依据网络商家提供的宣传页面作出选择,因而很容易受到商家虚假广告的诱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微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广大网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本案警示网络电商经营者应将诚信放在首位,进行良性竞争,共同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嵊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04


未审慎披露真实信息需赔偿损失




(一)基本案情


袁某向某二手车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车辆转让价16.3万元,后袁某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该车系泡水车,通过品牌官网查询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得知该车曾被水淹过仪表盘。袁某遂起诉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7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故意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的规定,某二手车公司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其对所销售二手车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在向袁某销售二手车时,未向袁某全面履行该车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信息披露义务。二手车公司只要根据车辆识别代码就能在网上查询到该车的过往维修记录,从而获知案涉车辆是否系泡水车,并非无法核查。因此,某二手车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向袁某履行该车系泡水车的告知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案涉车辆的转让行为构成欺诈。某二手车公司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给予三倍损失赔偿,现袁某自愿将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70000元,查询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对袁某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现实中有些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往往将商品优点放大,而有意无意的隐瞒不足和缺点,有些经营者甚至以次充好,将问题产品复原后以新产品出售,或者故意隐瞒商品本身存在的各种缺陷。这些行为都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无法实现既定的消费预期。经营者如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雪燕品和服务时应将商品存在的缺陷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实、全面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基于对商品的正确认识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否则将存在欺诈消费的风险。


(新昌县人民法院提供)




05


即使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经营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施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某商贸公司注册的旗舰店购买了皂角米桃胶雪燕套餐胶原组合包,产品价值1732元。施某购买后将产品送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发现商品中皂角米二氧化硫超标。施某起诉要求该商贸公司退还货款1732元并赔偿价款的十倍17320元。该商贸公司抗辩认为施某并非真实的消费者,多次网购食品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应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中皂角米二氧化硫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施某要求该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施某从该商贸公司购买涉案食品,其有权主张权利,该商贸公司认为施某不符合消费者的主体条件,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哪个规定》对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遏制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切实保障属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供)




06


网络购物平台依法履职无须担责




(一)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公司在某微店购买了某品牌保温杯,收货后发现保温杯做工粗糙,经向该品牌实体商店咨询比对,王某被告知所购买的保温杯属于假冒产品。王某遂向该微店反映并经网络平台介入协商后仍未果,王某起诉该微店和网络平台公司,要求微店退一赔三,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微店售卖假冒产品应向消费者退一赔品类三。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根据法律规定充分履行了平台调解义务,积极协助王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该网络平台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王某提供了微店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网络平台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未实施涉案商品的发布、销售,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方,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在判断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时要区分平台的类型。对于自营型平台,即平台运行者同时在其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平台作为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就是侵权人或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另一种则是中介型平台,即网络交易平台为其他主体的销售或服务提供交易规则确定、交易资金托管等相关服务,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上虞区人民法院提供)




07


标签标识不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


钟某在某网店购买了普洱生茶,该网店在商品详情中标明了生产许可编号、产品标准号等标识信息查询,并标明商品由竹笋壳包装。钟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仅在竹笋壳外注明商标,没有其他标签。钟某认为该网店出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规定,要求网店退一赔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钟某并未举证证实该网店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仅根据该商品的外包装没有张贴标明商品基本信息的标签无法判定该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故钟某据此要求网店支付购物款价款十倍的赔偿款,不应予以支持。但网店提供的普洱生茶在包装上确有瑕疵,该商品可做退货处理,对钟某要求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目的是确保食品本身符合食用安全标准,所以对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如果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食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并不能直接表明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等补救措施,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相应的违约责任。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08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格式条款无效


(一)基本案情


赵某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1件裘皮大衣,该快递公司收取40元运输费后向赵某开具了快递单。快递单背面格式条款载明未保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但未加粗加黑也未向赵某说明有保价事项。后该快递公司将物品丢失。赵某要求根据裘皮大衣的实际价格赔偿2万元,该物流公司仅同意赔偿1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对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揽件时,未告知快递单背面有保价条款及赵某可以选择保价条款,亦未让赵某在快递单上签名的事实均无异议。快递公司认识到揽件员在此次揽件中确有过错,同意进行协商。经法院调解,结合货物市场价值,最终由快递公司赔偿赵某物品损失8000元,快递公司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现在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快递物流服务也随之蓬勃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服务事项。快递物流公司为了减轻自身责任,通常都在快递单背后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物流公司希望通过制定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就该格式条款向消费进行提示并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对品类物品毁损或丢失没有约定,应当综合考虑邮寄物品的价值、合同履行后快递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类目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嵊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09


商品存在一般质量瑕疵消费者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


马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包香肠价值10.50元,结帐后马某认为香肠存在漏气胀包,与超市工作人员沟通未果后即拨打12345热线投诉维权,但双方未能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购买的香肠确实存在漏气胀包的事实,对于其要求返还该购物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宜作实质性审查,即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马某作为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超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且还要举证证明超市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案涉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仍予销售的事实,故对于马某要求超市另行支付价款商标注册十倍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选择救济途径,并非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即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本案马某购买的香肠确实存在漏气胀包,超市一方也表示同意退货退款。因此,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维权方式,避免维权成本扩大。


(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供)




10


进口食品手续齐全可认定符合安全标准


(一)基本案情


夏某在某公司门店购买进口的某品牌红葡萄酒一瓶,价值3268元,后发现该商品缺少中文标签,遂向该公司门店提出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同时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红葡萄酒属于进口食品,夏某购买该商品时中文类目标签缺失属哪个实,但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货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照片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商品在进口时中文标识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商品出售时中文标签缺失,或因运输销售过程中意外脱落所致,该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夏某仅以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要求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案涉商品存在中文标签缺失的情况,对夏某正常使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商品可做退货处理,对夏某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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