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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个人所得税公司未正常交纳(杭州个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0月22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注:以下内容为摘录,内容有删减!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


1公司


杭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杭税三稽罚〔2021〕429号


偷税


违法事实1:该单位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通过个人卡发放在册员工及其个体店铺销售人未员工资杭州共计70886070.53元,发放2018年至2019年年终一次性奖金起征点共计3303664.15元,以上均未申个税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法事实正常2:该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共计6819705.19元(含交纳税),其中2018年198076.80元(含税),201杭州9年2490840.27元(含税),2020年4130788.12元(含税)。上述收入均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以上合计应补交增值税796249.5个人所得税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37.46元,教育费附加23887.49元,地方教育附加15925.02元,应补扣个人所得税1123848.33元。


合计处罚款1105519.36元


2


拱墅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杭税三稽罚〔2021〕430号


偷税


违法事实1:该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入205363.93元,支出92168.10元。
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入302488.36元,支出118376.30元。
该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入250684.5元,支出164884.60元。
以上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申报纳税。
违法事实2:该单位于2017年4月28日与陈某签订2017年7月1日-2023年6月商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841060.0起征点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违个税法事实3公司:该单位于2017年1-3月收取金某房租收入36044.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该单位于2017年4月28日与陈某签订2017年7月1日-2023年6月商铺租赁合同,除合同约定与实际存在的免租期(共4个月)外,于交纳2017年9月-2019年8月收取陈某房租收入合计584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115153.40元,其中增值税21439.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81元,房产税76636.91元,2017-2018年所得税15575.77元。


合计处罚款114,089.89元


3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杭税三稽罚〔2021〕435号


偷税


该单位业务员在杭州萧山花木城不同商户处采购苗木,从萧山花木城商户处取得寿县板桥镇宏山园艺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寿县国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共计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价税合计2796870.00元。该单位分别在2016年10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7890.80元、2017年1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7992.20元、2017年2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4884.30元、2017年3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7909.00元、2017年7月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4916.80元,共抵扣进项税额363593.10元。发票涉及的成本均于当年度进行结转。
该单位在2019年5月24日经管理局通知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税款363593.10元,并缴纳滞纳金117622.37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6未8正常9747.51元,其中城建税25451.52元,企业所得税664295.99元。


对该单位应补缴税款处50%的罚款,计344,873.76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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