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 号
现将出出口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减免(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减免二、境政策内单位和个人发附加税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增值税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纳税人款,不再退还。
附加税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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