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需要税务申报吗?
您好!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未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服务6号)第未达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起曾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增值税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和第十二条规起征点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工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个人所得税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怎么缴纳的税款。”
因此,如您属于定个人所得税期定额个体户,未发生上述应办理纳税申报情形,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关于个体户的建账问题怎么,又有人咨询税务局了,到底需不需要建账,看下答疑。
问
个体工商户是工程服否需要建账?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增值税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报税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曾点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服务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工程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工程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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