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内容”—意思—
对电商“霸王条签收款”说不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内容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意思。《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限制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深圳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5日起,《最是什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商事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待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待不合理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鉴于网络世界中的霸王条款五花八门,第五类的签收兜底条款有足够威慑力,有助于打击网络消费中各类滥用格式条款、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登记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从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到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消费者网购时再遇到电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法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中,消费者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信息,经与卖家确认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单。收货后,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是什么品。法院审理查明,卖家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卖家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记的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深圳笔,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据此,法院认定卖家行为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商事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虚登记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等,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直播间销售限制推广食品较为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记的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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