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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

本文作者:曹守晔、陈景善等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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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 裁判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本案合同虽然有约定的竣工日期但实际没有竣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实务要点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 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没有得到执行时,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支付自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的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构成应确认为普通债权。本规则针对的是被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作为之前已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申报该部分债权仅得适用。即使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未申请执行的申报债权时不得适用。




实务要点三: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停止破产计息截止日期为最先破产申请受理时




  • 裁判规则: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为了所有债权平等清偿,也同时为了债权基数的确定,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因此,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破产,将最先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受理日破产作为破产债权计息截止日期。本构成规则针对的是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破产审理的案件,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对于非实质合并破产审理的案件则不适用。




实务要点四:


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不能主张立即清偿




  • 裁判规则: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对该债务立即返还,对共益债务的清偿,管理人须进行核实、确认,然后根据情况进行清偿。本规则针对的是共益债务的债权人请求立即的清偿时,管理人的职责是依法、及时处理,并不支持立即清偿的请求。




实务要点五: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不能参与被扣划股东执行款的分配




  • 裁判规则:

《公司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全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需要缴纳不足的认缴部分,但当该股东同时又作为公司债权人时,不能够与其他债权人对于被扣划的股东执行款获得同一顺位的分配。




实务要点六:


破产管理人对于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选择履行权,解除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 裁判规则:



破产管理的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赋予的选择履行权,解除租赁合同后,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基于出租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损害赔偿款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而不能视为共益债务。




实务要点七:


仅凭公司会计账簿的记载及破产程序中债权审查确认等事实,即可证明债权的存在




  • 裁判规则:



证明破产债权存在的证据可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公司会计账簿、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报告等可作为确认破产债权的直接证据。




实务要点八:


法院裁定确认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在破产债权分配前,破产企业债权人对债权财产表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规则:



法院裁定确认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在破产债权分配前,破产企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能够以破产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在破产债权分配前,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申请法院提出债权确认异议之诉。




实务要点九: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以催告或其他形式行使了权利




  •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人应当在 6 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权财产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债权人通知行使权利,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以催告或其他形式行使了权利。




实务要点十: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原则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债务抵销




  • 裁判规则:



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是在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负担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对该债权人进行的债务抵销,应视为个别清偿。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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