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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适房土地收益金比例(福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今年2月28日,福州市政府发布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上市交易办法》,规定土地收益价款的计算公式福州为: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或50%)比例。


由此一来,许多经济适用房购房收益金人反映,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超适用面积部分(即福州市房屋面积中超出经济福州适用房申购标准的部分)是按商品房价适房格购买。那么,既然超面积部分并不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经惠价,如今要求按照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征土地收益价款,有重复收费之嫌。


该问题适用在福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适房上反映多次,此前未得到明用房确答复。



2018年10月8日,土地福州市国土局在答复诉求件时明确:比例“根据政策《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记载的政策享受申购面收益金积标准。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未记载享受标准,则由购房人持经济适用经济住房审批表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明确后,再予以计算应经缴交的土地收益价款。”


上述答复明确: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建筑面积,指的是当时购房家庭按照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享受优惠价用房购买的面积,即只需就每套房屋的经济适用房部分面积经济福州市缴交土地收益价款,超面积部分(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无需再重复缴交。


因此,土地收益价款计算的面积标准是以《经济适用房审批表》上记载的享受面积为准,如当时的审批表上未记载享受标准,则还需要到市房管局进行明确后,才能到国土部门计算土地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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