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我们看一则真实案例,文后再详细解读“定金”、“订金”的区别。
“定金”非“订金”,就因为这一字之差,安吉工商局某建筑公司日前损失10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门窗厂未按期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遂要求门窗厂返还20万元。而门窗厂则不予认可,强调当初订立合同以及出据10万元收据时,均写明是“订金”。《合同法》规定“定金”要双倍返还,没规定“订金”也需双倍返还。因此,只将1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
安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建筑工程公司出据的书面合同及收款收据,两份材料上确实都注明为“订金”。建筑工程公司未仔细审核购销合同,对“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未加注意。一字之差,意思大安吉相径庭,建筑公司白白损失了10万元。(浙江新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 “定金”,不少消费者在支付“订金”或“定金”后,又放弃购买,转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浙江”或“定金”。
那么,“订金”和“定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浙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段话很重要,多读几次,千万别马虎大意)
订 金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注意啊,订金的功能,对收取订金的一方约束力很低)
押 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工商局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安吉以用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简介: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简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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