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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全资子公司间过户(子公司车辆过户给母公司)

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能车辆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09-02


纳税人所属地

车辆

湖南


问题内容


尊敬的货劳处专家:


为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我公司子公司将名下一处房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房产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打扰了,麻烦专家解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间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过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母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子公司、分间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母公司位和个人,不属于过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给起执行。此前未作在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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