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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状态写存续是什么意思(一个公司的经营状态存续是什么意思)

案件概述:2010年1月1日,AB两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其中A出资1000万元,B出资1000万元,之后A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权将公司资金抽调给管理公司,至此各方股东产生嫌隙,AB之间长时间因为矛盾而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据此B提起诉讼主张解散公司。


案件疑问:B如何证明公司继续存续对股东不利?


案件回答:存续《办案札记176》提及过司法解散的构成要件应当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对股东不利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表决权10%股东才可以提起解散诉请。此前文章已经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进行过浅层次的讨论,故而今天要聊下作为股东而言如何证明公司继续存续对股东不利的问题。


司法解散中的“继续存续对股东不利”的核心应归集于“对股东不利”,就目前现有《公司法》以及相关司一个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股东不利的情形可以从股东权利这个角度出发。而按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权利大一个体上可以分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细化之后可以分为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公司产分配请求权、股东表决权、知情质询权、选举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等,而公司继续存续对股东不利的往往集中在投资入股目的不易实现、股东利润分配不易实现这两个层面。


如【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其三,关于富钧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富钧公司经营情况看,富钧公司僵局形成后,公司经营即陷入非常态模式,在永利公司单方经营管理期间,富钧公司业务虽然没有停顿,但持续亏损,没有盈利年度,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显著减弱,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不足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富钧公司关于其生产经营正常,亏损额正在减少,有望扭亏转盈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本院不予采信。另从富钧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看,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至今均未足额出资,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富钧公司、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富钧公司注册资本难以充实,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综合写上述情况,富钧公司不仅丧失了人合基础,权力运行严重困难,同时业务经营也处于经营严重困难状态,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总结该案例可知:在该案例中即载明公司股东僵局存续之后,一方股东虽然存在继续经营管理事实,但是因为股东僵局问题,但是公司持续亏损不存在盈利事实,而且各方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因为僵局导致公司继续存续,各方股东的经营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而的最高院认为本案当中的公司继续存续确实会对股东不利,这一点是从所有者权益角度来进行考量。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写150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欣意公司作为金濠公司的股东,的应当享有对金濠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分配收益等股东权益。一方面,依照前述关于金濠公司的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失灵的认定,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欣意公司参与金濠公司管理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金濠公司确认目前处于盈利状态,但就长期不向股东兴华公司、侨意思康公司等分配红利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兴华公司、侨康公司、欣意公司关于因金濠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的失灵,是什么其对金濠公司在管理、收益等方面的股东权益难以保障,并将因金濠公司继续存续遭受重大损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金濠公司、建坤公司主张股东利益不会因金濠公司继续存续受到重大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状态。


总结该案例可知:在该是什么案例中虽状态然公司持续盈利,但是从股东投资意思目的角度考量,公司后期因为股东僵局的问题致使股东投资分红目的显然已经难以实现且在各方股东之间矛盾,致使僵局无法公司改变情况下,公司的继续存续只会损害一方股东的利益,故而可以认为公司即便盈利,公司继续存续也会对股东不利。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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