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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有限责任公司怎样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务中常会出现关联企业破产,对该类型企业破产案件中该如何确认管辖法院?目前实务中各地意见并不一致,笔者通过“聚法案例”平台输入关键字“破产”、“关联企业”、“管辖”检索结果分别列举如下: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5.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8.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总结: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优先控制企业所在地人民法怎样院管辖;其次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实质合并审理公司条件但是管辖出现争议的以及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江苏省公司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


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特殊原因需调整案件管辖的,应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区分核心控制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已经进行协商的有关说明及材料。经过协商、协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双方遵照执行。其中有关事项依法需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总结:优先协商解决,其次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位于本市的企业法人破产重整案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位于本市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本市为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只要核心控制企业以及主要财产在北京的,由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其余的出现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实质性合并破产,应向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性合并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实质性合并破产有限责任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当事人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单个破产申请,也不影响当事人就部分符合实质性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质性合并破产申请。


总结: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一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8.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答:具备破产原因的多个关联企业的破产管辖法院不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可根据相关主申请体的申请对不同人民法院受理的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也可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确定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时,应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成本、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资产负债规模大小、主要营业事务所在地、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在实务操作中,若申请人对多个关联企业均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受案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由其集中管辖的,可层报与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由其进行集中管辖;若申请人对多个关联企业分别向各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各受案人民法院均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总结: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的通知》


第二条 【实质合并审理的地域管辖及案件协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提出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管辖。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后,先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移送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或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可以依照民事诉破产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优先核心控制地;其次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最后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


25、稳妥开展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关联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造成关联企业成员其他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审查是否具备合并破产条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拟适用合并破产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关联企业破产分属不同法院管辖的,作出合并破产裁定前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部分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座谈会纪要》


8.关联企业合并破其他产案件应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受理,一般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破产院管辖;关联企业的个别成员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已受理该成员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关联企业的成员已分别在不同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9.为减少不同程序间的协调成本、保障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对尚不符合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成员破产案件,如确属必要,可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审理。


总结:控制企业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优先管辖;个申请别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已受理法院管辖;分别进入破怎样产程序的共同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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