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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正式印发《三水区旧城镇改造实施试行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城镇改造,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办法》明晰了旧城镇改造范围、条件、类型和优惠政策等内容,6月8日起正式实施。


当下,城市三水正强化城市引领力,迈向高质量发展。三水城市经过多年发展,新城区发展步伐加快,旧城镇改造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三水出台《三水区旧城镇改造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城镇改造,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试行办法》从6月8日起正式实施。


《试行办法》明晰了旧城镇改造范围,即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旧村庄、旧厂房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实施改造,并享受有关改造优惠政策。旧城镇改造类型包括拆除重建、局部加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修复等。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相关负责人:


《试行办法》重新理顺了旧城镇改造工作思路、内容和流程,对关键节点和关键任务进行了划定描述,放宽了标图建库、规划编制调整、协议出让、前期投资人引入等方面的限制,利用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优惠、手续完善等让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市场资本的引导和鼓励力度,提出了公益性用地移交、监管协议签订、无效项目推出等要求。


根据《试行办法》,三水旧城镇改造方式包括政府主导自行改造,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实施。选择自行改造的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对于引入前期投资人、改造优惠措施、土地出让金,旧城镇改造所涉及的住房安置问题,以及管理监督等问题,《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住房安置政策等问题,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试行办法》提出,被拆迁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套内面积(或专有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专有建筑面积,按照 1:1 的比例赔付。该相关负责人说,对于旧城镇改造所涉及的住房安置问题,《试行办法》规定,政府主导项目安置面积按“1:1 的比例赔付”、“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等五大原则进行核定。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旧城镇改造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于传统特色街区、地段、人文、习俗、文物古迹和近现代迹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发掘内涵、活化传承”原则。


《三水区旧城镇改造实施试行办法》重点解读


1.适用对象:


须符合三方面要求,是符合“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条件,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佛山市三水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9—2025 年)》;二是符合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等规划成果;三是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2.改造方式中,政府主导和自行改造有什么差异?


如果适用主体选择自行改造,若改造项目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可通过资产作价入股成立(加入)公司、或与同一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资产被同一主体收购的方式,将多个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承担改造实施工作。


若选择政府主导,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权实施改造的政府机构(部门)为改造主体,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征拆补偿安置、土地收储、公开出让、改造实施等工作。


3.什么是前期投资人?


按照《办法》,前期投资人是指在推进改造项目中,由改造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并与之签订投资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在项目前期土地整理过程中投入资金,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协助办理用地手续等土地整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获得投资回报的投资主体。


4. 改造优惠措施、土地出让金相关规定有哪些?


按照《办法》,旧城镇改造项目经区政府确认属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拆迁改造工作的,可视为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其他税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同时,《办法》对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和土地出让金计收也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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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佛山日报杨立韵,通讯员黄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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