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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代理商的责任(灵活用工平台代理需要多少钱)





近日,全国首例灵活用工代理商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16元,由上诉人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据智鸟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二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3日,原告智鸟科技与被告蓝谷公司签订《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渠道推广方,推荐客户购买被告蓝谷公司产品-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原告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同时,协议第六条第六项和第八条对延期支付应付滞纳金和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开发多批客户并实现付费。被告蓝谷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用,其中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共有350000元服务费用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费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智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开拓服务费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




法院二审期间,山东蓝谷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灵活用工网络科技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科技平台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山东蓝谷公司与智鸟科技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另外签订了一份科技平台合作协议,双方对服务费的费率约定为6.8%。由此可见,该费率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结算。证据二、2020年3月9日智鸟科技给我方提交的一份《战略渠道合作协议》,拟证明:智鸟科技感觉服务费过高,要求将服务费比例从6.8%调至到6%,我方不同意,导致双方合作减少,智鸟科技另找他公司其他公司合作。智鸟科技质证认为,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一、科技平台合作协议是与《战略渠道推广合作协议》同时间签订。科技平台合作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税源地税务政策的需要所以当时签订的成本核算比例均为6.8%。合同签订后很短的时间内,山东日照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山东蓝谷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降低了一个百分点。我司法人与对方法定代表人季某,电话沟通确认从原来的6.8%降为6%,双方达成合意。从2019年7月份履行合同以来,双方的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是按照6%的成本价进行核算。对证据二、山东蓝谷公司自从业务开展以来屡次拖欠该付服务费,经催要仍不归还。我方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欲以书面形式将成本核算价为6%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且在第二条最后一句增加一句话即若乙方单月业务量大于3000万,则额外返点费用总额的0.5%作为业务激励费。双方就6%的事实是确认无疑的,山东蓝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主要是因为3000万额外奖励的情况,不愿意签署。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6元,由上诉人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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